澳就读内地生不能受聘工作。
两种情况毋须申请
议员李从正早前质询当局,指出现时本澳对在澳就读的内地大学生是否有特定的留澳就业政策,不必向劳工局提出申请聘用外地雇员配额?对内地学生在澳就读期间参与校园服务以获取工作签注机会的情况,当局是否知悉、有否跟进?到底内地学生在澳就读期间为获得受聘资格、参与具有试工性质的校园服务,有没有抵触非本地居民在澳工作的相关规定?
劳工局长孙家雄回覆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非居民拟来澳工作,必须由聘用其工作、住所设於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及获批工作许可後,还需向治安警察局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卡”,然後才可合法在澳门工作。
根据《禁止非法工作规章》规定,工作性质属於以下两种例外情况者并不属非法工作,同时毋须申请工作许可。
—、住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企业,与住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协定进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务,尤其是需雇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雇员提供指导性、技术性、品质监控或业务稽核的服务。
二、住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请非居民从事宗敎、体育、学术、文化交流及艺术活动。
逗留许可仅准就读
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尙须遵守《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即非居民在澳门提供工作或服务所逗留的最长期限为每六个月内连续或间断四十五日,六个月期间是由非居民合法进入澳门之日起计。且使用该非居民服务的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存有非居民实际提供服务的日期记录,并在有权限的稽查实体要求时出示。
回覆指出,所有在澳就读的非居民大学生必须持有治安警察局发出的逗留特别许可,有关许可仅是准予该等学生於许可期内在澳逗留就读,并非给予其在澳门工作的许可。特区政府现时并未有对在澳就读的非居民大学生制订任何特定的留澳就业政策,因此,该等学生倘要在澳门工作,所需办理手续与其他非居民无异。
至於非居民大学生在澳就读期间参与校园服务的问题,则需视乎有关服务的性质。若有关活动为其在澳就读课程中所包含的实习部分,则并非工作关系,因此,不属劳工事务局的职权管辖范围。
然而,倘校园服务的性质是属於工作关系,而又非为《禁止非法工作规章》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聘用外地雇员申请,否则就会触犯非法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於任何违法行为,特区政府均会严厉打击。